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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互联网金融与征信

发布时间:2016-08-31 分类:趋势研究 来源:中国征信杂志

“互联网+”并不是互联网和某个行业或者某个应用简单的两者相加,而是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以及互联网平台,让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创造新的发展生态,具备互联网形态的金融业态统称为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形态相结合的新兴领域,是“互联网+”在传统金融领域的具体应用。

征信是指专业化的机构,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向在经济活动中有合法需求的信息使用者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帮助市场主体判断控制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征信通过对经济主体信用活动及时、准确、全面的记录,在揭示信用风险、提高经济效率、培育社会诚信意识、提供社会管理平台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金融、经济及社会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

第三方支付。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非银行机构,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与银行签约,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其运营模式可以分成两类:一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完全独立于电子商务网站,不负有担保功能;二是借助自有的电子商务网站提供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模式。

网络借贷。指需要借贷的客户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寻找到有资金出借能力并且愿意基于一定条件出借资金的客户进行资金借、贷双方的匹配。贷款人通过平台和其他贷款人共同分担借款额度用来分散风险,借款人通过平台比较贷款人的借款条件,选择条件优惠的出借资金,降低借款成本。

股权众筹。指融资企业借助互联网众筹平台,将其准备创办或已经创办的企业或项目信息向投资者展示,吸引投资者加入,并以股权的形式回馈投资者的融资模式。股权众筹是新兴起的一种融资模式,投资者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挑选项目,并通过众筹平台进行投资,进而获得被投资企业或项目的股权。

电商贷款。指电商企业依托大数据及卖家信用为中小卖家设计的贷款产品,以满足节日促销备货、运营推广押金、扩大再生产等需求。电商贷款具备无抵押、低利息、高额度等特点,能够解决中小企业因缺乏合格抵押品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电商小贷承担了金融毛细血管的服务。

消费金融。指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消费金融包括了金融活动的消费场景。消费金融不仅是“借钱消费”,而且是“边消费边赚钱”,特别是借助互联网的高效、平等和便捷等特点,可以建立投资者、融资者、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共赢生态圈。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特征

交易成本低。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求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匹配、定价和交易。一方面,资金的提供方可以降低物理营业网点的资金投入和运营成本;另一方面,资金需求方可以在开放的平台上快速找到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减少了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交易成本低。

处理效率高。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业务操作流程标准化,客户办理业务无需排队等候,处理速度快,用户体验好。根据平台积累的历史数据,建立适当的申请和行为模型并纳入审批流程,只需要几秒钟即可实现客户从贷款申请到完成放贷的处理,日均可以处理贷款上万笔,成为真正的“信贷工厂”。

服务范围广。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客户能够突破时间和地域的约束,在互联网上寻找到自己合适的金融资源,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客户,互联网金融覆盖了传统金融业的金融服务盲区,使得金融服务更直接,客户群体更广泛,有利于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的发展。

风险管理弱。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交易双方并不掌握对方的信用状况,使得失信情况时有发生,且互联网金融不具备类似传统金融业的风控、合规和清收的机制,容易产生信用风险问题;另外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平台是网络,一旦网络安全出现问题,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作就会受到影响,进而影响交易双方的资金和信息安全。

违约成本低。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面临着诸多的政策、法律和道德风险,特别互联网金融发生的违约较为普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监管政策不健全,客户违约成本低,容易诱发恶意骗贷、卷款跑路等风险问题,互联网金融平台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从事非法集资和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渠道。

征信系统的主要特点

全面性。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 建设的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为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提供了良好的系统支撑平台。截止到2015年5月末人行征信数据库中个人征信客户数有8.6亿户,企业征信客户数有2千多万户,人行建设的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覆盖范围广,业务品种全,涵盖了客户的身份信息、信贷信息、非金融负债信息以及部分公共信息。

真实性。互联网金融发生的恶意圈钱、卷款跑路等现象的原因之一是因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资质不公开,信息不透明,投资人无法查询相关信息,平台信息的真实性无法保证,而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是客户信用行为的客观记录,借助该数据库的查询将能够最大限度地确保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资质,使得投资人及时准确地了解的实际状况,从而做出正确的选择。

规范性。各商业银行均按照人行制定的统一标准接口规范将各行数据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数据入库前必须通过接口校验程序的检验,不合格的数据将被拒绝入库,同时人行对各商业银行报送的数据也进行定期的质量考核。多措并举,确保了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中的数据质量的一致性、完备性和准确性,是国内最具权威的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

互联网金融+征信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对金融消费者的精细化营销、个性化服务和批量化处理将成为主要运营模式,需要更准确地把握消费者的消费习惯、风险偏好和信用状况,征信将从单个借款主体信用报告,扩展到网络营销和金融服务渠道,网络借贷、电商贷款等业态也需要借助信用信息共享防范信用风险、降低交易成本,但是由于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尚未形成健全的制度体系,尤其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征信活动缺乏有效规范。

从使用角度而言,众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实力和技术参差不齐,一些信用报告的合规性和规范性、安全性以及客户隐私保护都难以达到人行征信系统的要求,众多小贷公司存在自身数据质量不高、系统对接困难等客观问题,因此只有一部分小贷公司能够查询人行的征信信息和征信报告,造成互联网企业的线上交易征信的查询和使用受到一定的限制。

从大数据角度而言,人行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中存储的是客户借贷的历史信息,数据的时效性并不强,是结构化数据;而互联网企业存储的是从电商、微博等平台获取的客户网络行为数据,存储的是时效性较强的非结构化信息。即使对同一客户,体现其信用特征的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之间也并未能有机融合互补。

从标准角度而言,一些互联网公司凭借自身积累的大数据优势逐步进入征信市场,大数据既包括结构化数据也包括非结构化数据,数据来源多样,因此迫切需要尽快出台大数据信息采集的行业标准,用于指导和规范社会和民营征信机构数据要素的一致,确保同业之间可以信息交互,更好地实现数据有机共享。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关键在于风险控制,风险控制的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互联网金融公司能否发展壮大,征信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基础建设设施,依托专业化的信用信息服务,可以助力互联网金融企业控制风险。

现阶段,人行建设的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互联网金融积累的数据库还是相对独立的,未来将遵循以人行建设的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为主导,互联网平台积累的信息数据库为外围,实现有机共享,形成闭环管理模式,增加了互联网企业金融违约的成本,降低了整个行业的经营风险,实现互联网交易双方的全覆盖,实现征信大数据的融合,将传统的征信系统进行“互联网+”,实现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王玮,现任中国银行总行会计信息部征信管理团队主管,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博士,清华大学、香港中文大学博士后,高级工程师。